







陕西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转发《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重大事故隐患清单管理制度》的通知
索引号: | ZDDBG217939 | 发文字号: | 陕交函〔2016〕2号 |
发布机构: | 厅建设处 | 公文时效: | 有效 |
名称: | 陕西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转发《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重大事故隐患清单管理制度》的通知 | ||
主题分类: | 陕交函文件 | 发布日期: | 2016-05-05 |
各设区市、韩城市、杨凌示范区交通(运输)局,省公路局、省高速集团、省交通集团、厅航运局、厅质监站:
现将《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重大事故隐患清单管理制度的通知》(交安监发〔2015〕156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你们,请认真做好学习和贯彻落实工作,并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全面落实重大事故隐患清单管理工作。省交通运输厅负责指导全省公路水运建设项目重大事故隐患清单管理及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厅质监站,省公路局,厅航运局,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分别负责对高速公路、干线公路、水运工程、农村公路建设项目重大事故隐患清单管理及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二、明确职责,完善重大事故隐患地方基础清单。厅质监站,省公路局,厅航运局,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分别结合我省高速公路、干线公路、水运工程、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的实际,参考行业基础清单,制订相应的重大事故隐患清单。
三、加强监管,加大对重大事故隐患清单管理工作的日常监督管理。项目建设管理单位是重大事故隐患清单和事故隐患排查整治日常监督管理的责任主体,要督促施工企业依据重大事故隐患清单和项目建设实际,有针对性的制订工程项目的重大事故隐患清单,并在项目作业区予以公示;要组织施工企业按清单开展事故隐患的排查和治理工作,建立重大事故隐患清单治理台账,实行挂号督办、办结消号。
四、强化责任,夯实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主体责任。施工企业是事故隐患排查和治理的责任主体,要严格按照《通知》要求制定项目重大事故隐患清单,认真开展事故隐患排查,并及时进行事故隐患的治理。对工作开展不到位的,可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约谈、挂牌督办、信用处罚、行政处罚。
附件: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重大事故隐患
清单管理制度的通知
陕西省交通运输厅
2016年1月4日